【翁曉玲版憲法訴訟法,作成判決同意的門檻史上最高,甚至高於威權時代!】

我昨天那篇想講的其實就是標題這一句,歡迎大家拿去用,這絕對可以凸顯這個修法的荒謬。

我今天用更簡單的方式,拿威權時代立法院強加於大法官會議的《大法官會議法》跟翁曉玲版的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》做比較。

大法官會議法中,作成憲法解釋的同意門檻是「法定總額3/4以上出席+出席3/4同意」,算起來同意的門檻是法定總額的9/16。而翁曉玲版本的出席評議及同意門檻是沒有連動的,都是法定總額的2/3。

「2/3 > 9/16」比完了,翁曉玲版草案中,憲法法庭要作成裁判的門檻,甚至高過威權時代的門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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