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翁曉玲版憲法訴訟法,作成判決同意的門檻史上最高,甚至高於威權時代!】
我昨天那篇想講的其實就是標題這一句,歡迎大家拿去用,這絕對可以凸顯這個修法的荒謬。
我今天用更簡單的方式,拿威權時代立法院強加於大法官會議的《大法官會議法》跟翁曉玲版的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》做比較。
大法官會議法中,作成憲法解釋的同意門檻是「法定總額3/4以上出席+出席3/4同意」,算起來同意的門檻是法定總額的9/16。而翁曉玲版本的出席評議及同意門檻是沒有連動的,都是法定總額的2/3。
「2/3 > 9/16」比完了,翁曉玲版草案中,憲法法庭要作成裁判的門檻,甚至高過威權時代的門檻!
我昨天那篇想講的其實就是標題這一句,歡迎大家拿去用,這絕對可以凸顯這個修法的荒謬。
我今天用更簡單的方式,拿威權時代立法院強加於大法官會議的《大法官會議法》跟翁曉玲版的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》做比較。
大法官會議法中,作成憲法解釋的同意門檻是「法定總額3/4以上出席+出席3/4同意」,算起來同意的門檻是法定總額的9/16。而翁曉玲版本的出席評議及同意門檻是沒有連動的,都是法定總額的2/3。
「2/3 > 9/16」比完了,翁曉玲版草案中,憲法法庭要作成裁判的門檻,甚至高過威權時代的門檻!
Comments
無論是1948年頒佈大法官會議法或1952年修改門檻,都是司法院自行頒佈的。看懂了嗎?這就是我前幾天文章還有影片說的,這本來就是司法院為了行使憲法解釋任務,源自於憲法的「規則制訂權」,本來就沒有立法權置喙的餘地。